协会章程
温州市机电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温州市机电技术协会
英文名称: WENZHOU MACHINERY & ELECTRIC TECHNICAL ASSOCIATION
缩写:WME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温州市中小型机械工业企业、院校和科研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社团组织,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求真务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中小型企业振兴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于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企业技术基础工作情况的调查,收集和分析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决策服务。
(二)协助企业制订,修订企业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根据企业需要协助编制企业标准体系。
(三)对企业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遇到技术难点和关键技术提供技术支撑。
(四)协助企业做好各类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五)收集编辑出版内部快讯、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行业动态和技术管理信息,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
(六)积极推广先进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思路,开展技术管理方面的学术交流,举办企业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有关学习班,促进企业技术管理工作提升。
(七)加强同国内外协会的联系,开展专业交流活动。
(八)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与意见,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经理事会讨论后,注销会籍,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会费收缴标准及经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起草和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主持并协调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书面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03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